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保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
第三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包括:制定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编制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签订合同和支付资金;编报统计采购信息等。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和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不得将必须依法执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采购。
第五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应该严格遵循计划、采购、验收、付款四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招标采购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核批准复杂或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决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
(三)仲裁解决学校采购过程中的争议;
(四)讨论决定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组织与协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监督和引导采购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参与采购活动;
(二)审核采购计划,确定采购的方式及具体实施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采购计划;
(三)与监察审计室、申购单位共同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委托业务,签订委托协议;
(四)协助申购单位制作并审定采购文件及评标办法,向学校报批采购文件;
(五)与监察审计室共同代表学校监督项目招标评审专家的抽取,监督政府招标采购开标、评标过程,与申购单位商议委派学校业主代表;
(六)组织对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监察审计室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七)主持采购合同审查和会签;
(八)负责校内集中采购的全过程组织工作;
(九)负责或协助进口代理机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十)保存招标采购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室;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申购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校规定编制本单位(部门)下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二)指定项目负责人;
(三)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本单位重大采购项目论证工作;
(四)负责编报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参数)和评标办法;
(五)与资产管理处商议委派评标、谈判代表;
(六)按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与中标人洽谈、签订合同;
(七)负责落实设备使用场地以及场地水电、改造及配套设施,协同供应商做好原材料、设备的现场点验及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八)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付款手续;
(九)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协助办理进口设备申报手续和免税手续;
(十一)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招标采购其他环节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项目主管职能部门是项目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论证,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
(二)审定采购货物需求;
(三)参与审核采购合同;
(四)督促项目建设进程;
(五)参与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业务归口管理不明的采购项目由申购单位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上报财政主管部门;
(二)审核、统计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三)参与审核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监督、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采购监督或审计有关规定、办法;
(二)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三)对招标采购环节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等实施审计监督;监督学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行事;
(四)对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选取、评委抽取、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五)参与审定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和中标、成交单位;
(六)参与采购纠纷的调解,接受对当事人违纪问题的投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纪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项目按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两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政府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以当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
(二)校内采购:是指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组织实施的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项货物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统一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单项货物价格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申购单位应在做好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前提下实施采购申请。每年5月底前编制完全年实施计划,完成项目论证,并提交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10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采购。未在计划内的采购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因特殊原因临时新增采购项目的,须至少提前90天提出采购申请,不得以采购时间不足为由规避招标。因提出采购申请不及时而影响使用的,由申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价进行论证,落实项目资金,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预算外的项目,在申请立项时,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报学校审批立项,落实项目资金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审批流程。申购单位凭项目立项批复,填报《桂林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申购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购审批表》)和《货物需求一览表》(附件2),《申购审批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货物需求应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准确反映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合理的服务要求,无指向性。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指定单一品牌。由于货物或服务选型不当、参数提供不全或错误造成的采购失误、延误和失败,其责任由申购单位负责。
具体流程:
(一)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购情况进行审核;
(二)财务处对申购项目经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三)监察审计室对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项目进行预算审计;
(四)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五)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报招标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编制采购计划,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申购单位和监察审计室共同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并按《桂林师范学院采购文件审批表》(附件3)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采购文件挂网公示之后,申购单位若要再修改货物需求,须按要求提供书面修改意见,经申购单位负责人、项目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招标采购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处有权对采购文件中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的限制性、指向性内容及文本进行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与申购单位协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本项目采购需求、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人员担任,原则上由申购单位派出。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评委由监察审计室和资产管理处派代表共同监督抽取,并共同监督开标评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采购进口设备的,申购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进口设备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总价达到2万美元及以上的设备,原则上要求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贸代理机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金安全、业务熟练程度及服务质量择优选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方式及选择依据
(一)公开招标
参照当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的成本占采购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章 校内采购实施
第二十四条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校内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组织方式进行,选择依据如下:
(一)财政资金项目,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
(二)教育代收费项目,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校内采购;
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内控机制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自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校内采购项目,经批准立项、通过申购审批后,申购单位负责填报货物需求及提供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制作采购文件,在学校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校内采购的顺利开展,参加校内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向学校交纳采购金额的5%作为投标保证金,中标或成交后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未中标的即全额退还(无息)。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校内采购,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涉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的支付与质保金的退还等手续办理流程与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流程相同。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履约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采购,合同实行逐级审批,由申购单位填写《桂林师范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附件4),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会签,报招标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采购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合同,按学校印章盖印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申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协助督促。
第三十条 合同盖章完毕后,申购单位领取一份存档,其余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存档。申购单位必须将合同作为长期档案加以妥善保存,在货到验收和日后维修维护时作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及时组织初步验收。若发生品牌型号不符、设备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中有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的不予签收,向供货商提出更换、退货或索赔,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初步验收通过后,由申购单位组织正式验收,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项目主管部门和申购单位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购单位应办理完国有资产入库手续,并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设备帐卡登记和打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单位若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追加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落实资金,报采购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办理追加手续,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现设备质量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时,申购单位应及时取证,并依照合同规定通知供货商依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的相应条款进行维修、协商换货或索赔。若协商未果,应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并与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共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没有质疑的情况下,申购单位不按时签订合同、验收等,经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货物与服务的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退付的意见,并加盖部门章后提交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及财务处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免税进口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5—8年),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
第八章 采购档案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资料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存。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移交;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保存或按相关规定移交。
第九章 采购纪律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纪律,参与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及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对以下信息保密:
1.已取得采购文件(含电子文档)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的投标、竞标、报价文件及相关的商业机密;
3.开标前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
4.评审过程的情况;
5.尚未公示的评审结果。
(二)不得列入单一品牌或有利于特定商家的指向性规格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六)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项目申报材料和招标档案材料。
(七)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当事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十一)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任意提高、降低验收标准或将不合格产品验收为合格。
对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人员,学校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应依法参与投标活动,中标后应严格履约。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此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1—3年内禁止该供应商参加学校的采购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桂林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细则(暂行)》(桂师资〔2017〕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