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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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师资〔2021〕2号 2021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1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共享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应有一位部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果调离、辞职或退休,必须办理仪器设备账、卡、物的交接手续,并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所交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完成资产移交、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辞职或退休等手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特殊原因要带离设备的,须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1.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熟悉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放置地点、使用情况和运行状态等;
3.做好本单位(部门)新增、调配或捐赠仪器设备的登记入库工作。单位(部门)发生使用人员和资产变动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好交接、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及时更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4.配合单位(部门)负责人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共享、处置等工作,做到账物卡相符;
5.定期收集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及效益情况,记录信息清晰、真实;
6.完成各类资产管理数据报表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填报认真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相关规定以及《桂林师范学院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细则(修订)》(桂师资〔2020〕2 号)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及账卡管理
第八条 新增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具体验收流程详见附件。验收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技术资料不全等情况,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九条 新增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将新增资产的详细信息按对应模块逐条准确录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打印入库单,办理好入库单签字、盖章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条 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不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使用单位自行建立低值耐耗品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或单价不满10万元但属于稀缺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情况登记台账,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软件等随机技术资料统一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校内单位或个人借用一般的仪器设备须经设备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批;借用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或单价不满10万元但属于稀缺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报业务主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批准。借出或归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共享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资源,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或单价不满10万元但属于稀缺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单位(部门)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向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最大限度地推进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训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用于共享的仪器设备,经使用管理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核、校行政审批,并经桂林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开展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助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参照《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资〔2013〕5号)中关于资产出租、出借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自治区及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用于共享的仪器设备不管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通过何种途径获得,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不低于95%。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与中标供货商联系,进行维修;过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应认真履行维修的岗位职责,及时修复损坏的仪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单位(部门)不能修理的,可转送校外修理。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部门)做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保障。进口设备的维修,必须将情况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海关办理维修申报手续。
日常行政办公设施的维修按《桂林师范学院日常行政办公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桂师资〔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安全防范,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类型分别做好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锈等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使其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2〕111号)及《桂林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校行字〔20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印发的《桂林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6〕4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