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6] 7号 2016年1月6日)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和程序,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产的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和家具:
(一)办公设备指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照相机、摄影机、录音笔、DVD视盘机、笔记本电脑、空调、电风扇等。
(二)办公家具指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形成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均属学校资产:
(一)利用学校事业经费购置的;
(二)利用校内各类公有资金购置的;
(三)利用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购置的;
(四)利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
(五)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和单位(部门)的;
(六)其它以学校和单位(部门)名义取得或接受的。
第四条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根据办公和业务需要,主要参考依据为单位(部门)的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实际需要及单位(部门)工作职能,原则上只对新增加人员或因报损、报废及淘汰更新等情况配备或补充办公设备。对维修后可以使用的可调剂设备和家具,需求单位(部门)应服从调剂。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应根据学校财力,逐步改善。鼓励按够用节俭的原则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三)资源共享的原则。对各单位(部门)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尽量资源共享、物尽其用,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互相给予支持,提高设备使用率。各单位(部门)利用率低、使用不当或长期闲置的设备、家具、场所,应主动申请或服从调拨或调剂。
第五条学校厅级干部、处级干部、科级干部、科室人员及单位(部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及使用期限标准,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关文件执行。确实因工作需要配置特殊办公设备和家具,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设备升级改造,更新价达到原购价60%以上的,该设备使用期限自最终改造完成之时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
第六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购置:
(一)新增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购置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配置标准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根据学校审批权限报批后按有关采购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利用非学校事业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原则上应执行本规定的标准,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学校采购规定办理手续;如涉及到大功率电器(1000W及以上)服务费用需要由学校承担的设备和家具的采购,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核。
(三)接受校外单位赠予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其配置的标准不受限制,但大功率电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更新:
(一)优先考虑调配闲置设备使用,无法调配的再予以新购。
(二)实行报废一件,更新一件的办法。办公设备达到规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实行淘汰性报废;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且使用和维修成本高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经鉴定后,可以更新;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使用性能仍然较好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三)未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又需要报废并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办法和程序组织鉴定,经批准后,予以更新。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配的超出本规定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根据工作需要,由现行归属单位(部门)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再予以更新配置。
第八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维修:
(一)学校资产管理处是行政办公设备维护维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维修业务和维护维修费用的管理。
(二)学校的行政办公设备维护维修费原则上只用于行政办公设备器件老化导致的故障维修。使用管理人(单位)因操作不当或者疏忽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的,维修的费用由管理使用人(单位)负责;因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三)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设备和家具需要维修的,不得擅自拆封修理,使用单位应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四)保修期以外或非保修范围故障的行政办公仪器设备须先由使用部门初步判定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定,填写《桂林师范学院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申请表》办理批准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决定,由其或者使用部门联系安排相关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估价超过2000元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故障评估,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须填写维修记录。维修好的设备,须经使用部门两人以上验收签字。一次维护维修金额超过2000元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实际维护维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数的20%。
(五)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使用单位自行将行政办公设备送往校外维修或找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部门或人员自行负责。导致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责任人要负责赔偿。
(六)进口的行政办公设备若需送往境外维修,必须将情况书面告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按“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原则管理。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应按申报时的用途安排到有关场所使用,并指定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对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和维护负责。
校级领导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纳入所在单位(部门)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二)办公设备和家具的资产总帐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物帐卡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闲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调配。
(三)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办公设备和家具实物帐册,保证办公设备和家具账、卡、物相符,并按变化及时调整,详实完整地记录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
(四)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保管设备有关技术资料、随机配件并维护资料的完整。技术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保修证书、使用说明书、随机光盘、产品合格证、配置清单、线路图、维护维修记录、日常使用记录等。
(五)离岗人员原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均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六)各使用管理人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用途,不得擅自将办公设备和家具借予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办公设备和家具移离安装场所。
(七)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教学仪器设备(含用于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仪器设备)挪作办公和其他用途,也不得以教学仪器设备等名义变相购置各种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权有权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