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桂师资〔2022〕4号 202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资〔2021〕4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论证(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处置意见。在集中批量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必要时须经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国有资产,按照桂林市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进行配置,要与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七条 学校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得超标使用。
第二章 处置管理机制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组织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单位提出的教学仪器设备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三)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桂林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桂林师范学院处置资产明细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部门)领导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处置,还需提交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学校审核。资产管理处审核,必要时会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账目价值或批量账目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账目价值或批量账目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且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账目价值或批量账目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及党委会审定。
(三)市财政局审批。学校统一处置的国有资产,按审批权限,报桂林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四)国有资产处置。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出售、出让、转让以及变卖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五)产权变更和账目处理。国有资产处置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财务处负责账目核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学校于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局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将待处置资产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四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以及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学校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内部及单位(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应履行校内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严格执行《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资〔2021〕4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报桂林市财政局审批: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桂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相关单位(部门)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第五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按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报废资产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社会效应。
达到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八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按照第十三条程序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按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单位(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桂林师范学院处置资产明细表
3.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4.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桂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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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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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置资产概况 |
详见《桂林师范学院报废资产明细表》 |
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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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置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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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可增加附加页说明) |
申报单位 意见 |
分管资产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教学仪器设备处置)
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资产 管理工作 校领导意见 |
(10万元以下)
年 月 日 |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
(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年 月 日 |
备注: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处置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
2.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附件2
桂林师范学院处置资产明细表
单位: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单价 |
总造价 |
套(件数) |
使用方向 |
使用/管理部门 |
存放地点 |
现状(在用、待修、报废等) |
型号 |
规格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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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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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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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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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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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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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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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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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签名):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附件3
附件4
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
(一) |
机动车 |
使用年限 |
行驶里程数(万公里) |
1 |
非运营汽车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
\ |
60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20 |
50 |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20 |
60 |
2 |
教练载客汽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
10 |
50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
12 |
50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
15 |
60 |
3 |
专用校车 |
|
15 |
40 |
4 |
载货汽车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50 |
微型载货汽车 |
12 |
30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
10 |
40 |
中、轻型载货汽车 |
15 |
60 |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
15 |
70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
10 |
70 |
集装箱半挂车 |
20 |
\ |
其他载货汽车 |
15 |
|
5 |
专项作业车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15 |
50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30 |
50 |
6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 |
50 |
7 |
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 |
12 |
10 |
其他摩托车 |
13 |
12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
1 |
高速客船 |
25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
30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0 |
4 |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
30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
35 |
6 |
航道工程船 |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
30 |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及以上) |
25 |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以下) |
15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
1 |
大型计算机 |
8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
8 |
3 |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
6 |
4 |
笔记本电脑 |
6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
6 |
6 |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
6 |
7 |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
6 |
三 |
电器设备 |
\ |
1 |
电视机 |
8 |
2 |
电冰箱 |
6 |
3 |
洗衣机 |
8 |
4 |
摄像器材 |
8 |
5 |
摄像器材(照相机) |
6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 |
四 |
家具 |
\ |
1 |
文件柜 |
20 |
2 |
保密柜 |
20 |
3 |
茶水柜 |
20 |
4 |
会议桌 |
20 |
5 |
其他办公家具 |
15 |
五 |
专用设备 |
\ |
1 |
消防设备 |
12 |
2 |
厨房设备 |
8 |
3 |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 |
4 |
道路清扫设位 |
10 |
5 |
电子设备 |
6 |
6 |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
6 |
7 |
音响设备 |
13 |
8 |
健身房设备 |
8 |
9 |
通讯设备 |
9 |
六 |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
10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 |
八 |
机械设备 |
12 |
九 |
动力设备 |
15 |
十 |
传导设备 |
22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 |
注:1. 本表机动车规定使 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 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 12号)制定。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