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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08日 10:32  点击:[]

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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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资〔2013〕5号)《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资〔2021〕42号)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开放共享,推动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及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明晰产权关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及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分为六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含附属设施)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水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2.通用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通用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3.专用设备:指针对一定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施等;

4.文物及陈列品:指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及档案: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数据库、实物档案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桌几、沙发、柜、橱、箱、炊具、台架、被褥、服装、室内装具、活动房屋、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称权、荣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等;

(二)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资产维护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核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并按市财政局要求报审报批;

(四)对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建立学校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解、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库的维护及管理;

(八)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九)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十)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审报批。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根据授权分别对不同形态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全校房屋、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二)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流动资产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等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土地购置、在建工程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履行应尽的职责。部门分管领导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资产的账、物、卡管理等。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做好购置方案论证;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入库工作;

(四)负责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五)负责提交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组织初步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六)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

(七)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确保资产账目的真实、完整、准确,做到账卡物相符,人账物卡一一对应;

(八)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与资产使用管理相关的行为,完成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做好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部门)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要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购置方案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购置国有资产。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的资产购置工作,按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或特殊授权的资产购置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对新增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入库,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大型设备、大规模资产调剂或有特殊功用的资产调剂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符合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的,还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资产调剂,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以学校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接受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及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用资产的入库登记、领用交回、处置、统计报告、管理考核、共享共用等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至少每年一次),确保人账物卡一一对应,资产安全完整。同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定期与财务处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誉、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使用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参照《桂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履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由资产占有或使用管理单位(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审报批。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含个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桂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报办理有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其它资产的产权登记,领取有关产权权属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产权权属证书的管理,按规定办理证书审查和年检,按规定使用有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产权纠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学校合并、分立、清算;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进行重大改革或者分立、合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建立并维护数据库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方案可视情况制定。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处按要求报告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的情况,并列出资产明细。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并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部门)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追究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对所辖的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未按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职权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桂林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校行字〔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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