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公有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5月24日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与使用,解决职工短期住房困难,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学校建设、专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员工租住的所有住房(简称“公租房”)。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的申请、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有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分配、审批等事项。该工作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等人员和部门代表组成。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住房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有住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对学校公有住房进行合理分配与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将公有住房划分为普通教职工住房、引进人才房、外教房、临时工住房四大类。资产管理处负责普通教职工住房分配,引进人才房、外教房、临时工住房分别由人事处、校办和后勤管理处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分配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公有住房的维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章 承租对象及住房类别
第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一)本校在职在岗且本人及配偶没有购买或没有占有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
(二)住房困难户:是指只有一处住房,按同一户口簿的实际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三)学校特聘、特招且承诺配房的人员。
第六条 公有住房类别。按建筑结构来划分,公有住房分为四类,其中三房一厅或三房两厅为一类房;两房一厅为二类房;一房一厅或单间有卫生间为三类房;单间(无卫生间)、平房、板房为四类房。
第七条 承租住房房型标准。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按下列住房结构标准承租住房。
(一)无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只能申请租住三类及以下住房;
(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或在本校工作满 20 年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住二类及以下住房。
(三)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学历、处级和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申请租住一类及以下住房。
(四)引进人才住房的结构、面积标准,按学校引进人才政策以及其与学校签定的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五)少数旧房、老房、板房,经公有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供学校临时职工短期租住。
上述公有住房安排标准可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由学校公有住房领导小组适当调整。
第四章 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
第八条 公有住房租住年限。公有住房管理为过渡房管理,实行限期和有偿使用,学校提倡职工购买商品房。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学校参照《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收取带有福利性质的租金,约为同路段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0%,按使用面积计算。经学校公有住房领导小组批准,租金可依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属学校引进人才,住房租金及租住期限按引进人才政策以及其与学校签定的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押金和房租缴纳。第一、二类房的押金为每套3500元;第三类房押金为每套2500元,第四类房押金为每套500元,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时,到学校财务处缴纳。
承租人在每月10日前将房租交到学校财务处,属学校财务发放工资的教职员工,其房租可依租房协议规定从工资中自动扣除;承租人若不及时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学校将从其住房押金扣取。
第五章 申请与退出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申请入住程序。
公有住房租赁房源确定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并向全校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申请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员工可以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租房申请,具体要求和申请租住流程如下:
(一)由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述材料经所在部门确认、相关部门审核、资产管理处复核后,确定符合租住条件人员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1周。
(三)多人申请租用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批量出租的,按照《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出租(出售)申请计分排序办法》(附件3)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承租人。
(四)综合评分情况及承租情况报学校公有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期1周。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承租协议可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不签订协议者,视为放弃租赁住房。
(六)到财务处交付租金和住房押金。
(七)凭缴付租金和押金的票据到资产管理处领取住房钥匙。
第十三条 本着尊重历史,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现住户,符合租住条件且愿意继续租住的,须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交《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学校重新签订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继续租住的,可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退还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户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退房申请表》(附件4),提交资产管理处申请退房验收,符合退房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收回住房钥匙;
(二)承租户与有关部门结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办理房屋押金退还手续;
(三)承租户将所有退房资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存档,租赁协议解除。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及协议条款:
(一)租赁协议期内原则上不调整住房。因个人情况确实需要调整住房者,须承担相当于原租住房屋3个月租金的房屋修缮费,用于原房屋修缮。
(二)承租人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继承、转租、分租或借与他人居住使用,本人不居住时,应及时退还租住房。
(三)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和装修,确实需要装修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解除协议时,若学校要求拆除其装饰装修,承租人必须将公有住房恢复原貌,所有装修和拆除费用,学校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惜公有住房的设备设施。入住时,学校负责检修确保正常使用后交付承租人。租赁期间公有租赁住房水、电故障,公共使用部分可以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公有租赁住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维修,由承租人自己负责。严禁违章用电、用水。
第十七条 承租人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必须先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终止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住房,并从次月起按其租住房租金的3倍收取房租,直到退房为止:
1.提供不实材料骗取住房的;
2.私自转借、转租、分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的;
3.承租人3个月未缴纳房租的;
4.3次查房均非本人居住的;
5.房屋无故闲置6个月以上的;
6.改变公有住房用途的;
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8.给学校或其他住户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况。
有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学校公有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学校公有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续签协议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强行居住者,学校将给予当事人每月按3倍租金的处罚收取房租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调离、辞职的承租人未按期办理退房手续或拒绝退房的,学校有权对该租住房停水停电,并收回该出租房。
(四)承租人不得在公有住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学校立即收回住房,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学校资产管理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校行字〔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明细表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出租(出售)
申请计分排序办法
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有住房退房申请表